五子棋分会字[2018]10号
关于下发《五子棋赛事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项目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五子棋项目的规范性管理,促进五子棋运动健康、协调、可持续性发展,中国围棋协会五子棋分会制定了《五子棋赛事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项目管理制度,现予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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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五子棋赛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国五子棋项目的运动水平,加强对在我国举办的国际和国内五子棋比赛竞赛工作的规范管理,根据国家体育总局《体育赛事管理办法》(体竞字[2015]190号)、《体育总局关于推进体育比赛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体政字[2014]124号)、《关于印发<在华举办国际体育赛事审批事项改革方案>的通知》(体外字[2014]519号)和《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赛事活动监督管理的意见>的通知》(体规字[2018]3号)的文件精神,结合五子棋项目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赛事是指在我国(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举办的各级各类五子棋比赛。
第三条举办五子棋比赛遵循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四条中国围棋协会五子棋分会(以下简称“五子棋分会”)负责在我国举办的国际五子棋赛事活动和全国性五子棋赛事活动的管理。
第五条五子棋分会主办或联合主办的国内比赛分为国内A级和B级比赛。
第六条国内A级比赛是指五子棋分会主办、地方省级围棋协会或五子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级五子棋管理机构”)承办的年度全国最高水平的五子棋比赛,如:全国五子棋锦标赛、全国五子棋团体锦标赛、全国青少年五子棋锦标赛、全国大学生五子棋锦标赛、全国中小学生五子棋锦标赛等。
第七条国内B级比赛是指五子棋分会主办或与省级五子棋管理机构联合主办的全国性五子棋比赛,如:全国五子棋精英赛、全国五子棋公开赛、全国五子棋邀请赛等。
第八条在我国举办的国际性五子棋比赛按照《关于印发<在华举办国际体育赛事审批事项改革方案>的通知》(体外字[2014]519号)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九条五子棋分会于当年的十月底前向社会发布下一年度国内A级比赛名称和比赛时间,有承办意愿的省级五子棋管理机构可向五子棋分会提出申办,如遇多家申办须先进行公示,再组织申办单位进行竞标比选,确定后与所选定的承办单位签订比赛承办协议。
第十条有承办国内B级比赛意愿的地方单位,经省级五子棋管理机构同意后,提前三个月向五子棋分会提出承办申请并公示。经五子棋分会批准,可在该项赛事前冠以“中国”、“全国”、“国家”、“中华”等字样。五子棋分会负责为国内B级比赛提供赛事咨询、裁判选派、媒体支持、技术等级认证、赛事监督等服务,根据所提供的服务项目收取相应的赛事服务费,标准另定。
第十一条五子棋分会拥有国内A级赛事所产生的所有商标、LOGO、比赛品牌、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国内B级赛事所产生的上述知识产权由五子棋分会和省级五子棋管理机构共同拥有。
第十二条地方举办的其他五子棋赛事不得冠有“中国”、“全国”、“国家”、“中华”等字样或具有类似含义的词汇。
第十三条五子棋分会不对群众性和商业性赛事活动实行带有准入性质的强制认证、审批或变相审批,加强对赛事活动的监管,制定五子棋赛事活动办赛指南和参赛指引。
第十四条五子棋分会主办或联合主办的全国性赛事,应当成立体育赛事组织委员会和裁判、技术、仲裁、安全等有关专业机构,负责竞赛的筹备、组织和安全等工作,接受竞赛承办地人民政府相应主管部门的监管。
第十五条五子棋分会主办或联合主办的所有比赛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参加比赛的棋手、教练员和裁判员必须遵守国家对体育竞赛的有关规定,遵守体育道德,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严禁利用比赛进行赌博活动,违反者依据有关法规进行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发生以下情节,五子棋分会对赛区做出警告处分:对未能提供符合竞赛规则规定的场地(馆)、竞赛器材的;赛区组委会和有关专业机构不健全的;赛事组织和安全工作方案不完善的。
第十七条发生以下情节,五子棋分会对赛区做出通报批评处分:受到警告处分,拒绝整改或未能进行整改的;竞赛组织工作违背公开、公正、公平的竞赛原则,存在虚假比赛和违背体育精神的行为的;发生影响社会和公共安全以及体育赛事安全事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第十八条发生以下情节,五子棋分会对赛区做出取消申办、承办全国性五子棋比赛2年资格的处分:因赛事组织和安全等工作疏漏,导致赛场比赛秩序严重混乱不能正常进行比赛的;发生危害社会和公共安全以及体育赛事安全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第十九条省级及省级以下五子棋比赛的赛事管理办法由各省级五子棋管理机构制定。
第二十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五子棋分会。内容和更新以五子棋分会官方网站上的公布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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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五子棋赛事活动办赛指南
根据《五子棋赛事管理暂行办法》,中国围棋协会五子棋分会制定五子棋赛事活动办赛指南。
一、本指南所称的赛事活动是指在我国(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举办的五子棋赛事活动(以下简称“赛事”)。
二、赛事组织机构除须遵守《五子棋赛事管理暂行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承办方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承办方拥有满足赛事开展活动所需要的场地条件和设施;
(三) 承办方有与赛事规模相适应的组织经费;
(四) 主、承办方有完善的体育竞赛规程、组织实施方案;
(五) 主、承办方配备的组织机构、管理人员和竞赛组织专业技术人员与赛事的规模、内容相匹配;
(六) 承办方具有完善的安全措施和医疗保障条件;
(七) 主、承办方对赛事的所有人员、对赛事的公众责任有保险措施;
(八) 主、承办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竞赛组织流程主要包括如下方面:
(一)赛事主办方公布赛事活动名称、时间、竞赛规程等主要信息,公开招标。
(二)赛事主办方与竞标成功的单位(承办方)签署办赛协议,并向社会公示竞标成功单位名称。
(三)赛事主办方和承办方共同成立赛事组织机构(赛事组委会),包括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领导机构的成员主要有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委员等;工作机构至少包括四部两会,即综合服务部、竞赛部、医疗安保部、宣传部;资格审查委员会、赛风赛纪委员会,其主要成员由主办、承办单位双方协商确定。
(四)赛事组委会根据《五子棋赛事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建立竞赛团队,包括但不限于裁判员、竞赛辅助人员(电子设备技术人员)、志愿者等。
(五)赛事主办方发布比赛通知,包括竞赛活动的名称、时间、地点、主、承办方、项目设置、竞赛办法、参赛办法、奖励办法、报名办法、报到有关事项、联系方式等。
(六)赛事组委会接受参赛人员报名与咨询,审核参赛人员资格,并进行反馈。
(七)赛事主办方公示裁判员。
(八)赛事组委会召开赛前协调会,明确各部门职责,检查赛事各个环节工作的落实情况。
(九)赛事组委会应保证场地、器材、音响、灯光、电子屏、标识以及通讯、交通、安保、安检、消防、救护、应急通道等设施的正常使用,按照有关要求,制定应急预案。
(十) 赛事组委会组织裁判员学习,进行赛前培训。
(十一)赛事组委会进行报到工作,查验参赛人员保险和未成年人赛事安全承诺书,统筹协调参赛人员的食宿、交通等。
(十二)赛事组委会在开赛前一天召开参赛人员领队技术会议,现场核实参赛人员信息,发放参赛证、竞赛秩序册、补充规定等相关文件、物品,签订赛风赛纪承诺书,选举仲裁委员。
(十三)赛事组委会举办比赛开幕式或开棋仪式,具体议程由主、承办方协商确定。
(十四)比赛期间,赛事组委会综合部做好组织协调工作;竞赛部做好公布竞赛轮次、竞赛成绩、执裁等工作;医疗安保部做好安全保障、医疗急救等工作;宣传部做好赛事宣传工作。赛事组委会须加强对赛风赛纪的监管,保证比赛公开、公平、公正顺利举行。
(十五)赛事组委会须加强赛场进出秩序、赛场环境的管理;严禁在赛场出现危险品及不文明不健康、有侮辱性或谩骂性或任何“藏独”、“疆独”、“台独”、“法轮功”等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反社会倾向的言论、旗帜和标语;防止打架斗殴、拥挤踩踏等事件的发生。
(十六)赛事的广告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来执行。所有赛事严禁接受烟草赞助,酒精含量高于20%以上的酒精产品不能作为冠名赞助商。赛事组委会应自觉接受当地工商、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十七)赛事组委会应举办闭幕式或颁奖仪式,公布竞赛成绩,对参赛人员进行奖励,发放奖牌、奖杯、奖金、证书等,具体议程由主、承办方协商确定。
(十八)赛事组委会安排好参赛人员顺利返程事宜。
(十九)赛事承办方做好赛事的归档总结工作,向主办方提交相应的文字、照片、视频等相关材料。
(二十)赛事主办方根据竞赛规程为参赛人员办理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
四、赛事活动组织机构应以安全为首要目标,坚持以人为本,做好赛事服务保障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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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五子棋赛事活动参赛指引
根据《五子棋赛事管理暂行办法》,中国围棋协会五子棋分会制定五子棋赛事活动参赛指引。
一、参赛人员如参加国际性五子棋比赛,请遵从相关国际比赛竞赛规程的有关规定。
二、参赛人员如参加全国性五子棋赛事活动请从中国围棋协会五子棋分会官方网站(中国智力运动网或中国棋牌网)获取参赛信息;如参加地方性五子棋赛事活动请从地方五子棋管理机构获取参赛信息。
三、参赛人员根据个人的实际情况,对照参赛信息进行参赛评估(技术水平、身体健康状况等),确定是否参赛。
四、参赛人员根据赛事活动要求,进行报名,提交相应的报名材料后,与赛事组委会相关部门确认报名成功。
五、参赛人员须详细阅读赛事活动规程,规划好参赛时间,选择好交通工具,做好赛前准备工作(请携带有效身份证件、技术等级证书、有效期内的人身意外伤害险保单、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签署的赛事安全承诺书等前往赛区)。
六、参赛人员按时抵达赛区,与赛事活动组委会有关部门办理报到的相关手续,服从赛事活动组委会统一的吃、住、行安排。
七、参赛人员按时参加赛前技术会议,核对参赛信息,领取参赛证、秩序册、补充规定等相关参赛资料,就相关比赛问题与组委会有关部门进行沟通。
八、参赛人员须事先熟悉赛场环境,了解赛场各区域功能,熟记安全通道位置。
九、参赛人员须按规定参加赛事活动的开幕式或开棋仪式。
十、参赛人员在赛事活动中除须遵守秩序册中提出的赛场纪律和运动员须知的具体要求外,还应做到: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二)遵守体育道德,严禁使用兴奋剂,严禁操纵比赛以及冒名顶替、弄虚作假等行为;
(三)遵守竞赛规则、规程和赛事活动组委会的其他规定,维护赛事活动正常秩序;
(四)遵守社会公德,不影响和妨碍公共安全,不得在赛事活动举办过程中有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言行。
十一、参赛人员在竞赛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赛事活动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在第一时间解决问题;对比赛判罚有异议时,按规定程序申诉。
十二、参赛人员参加完每轮比赛后须办理相应的成绩确认手续。
十三、参赛人员参加完全部比赛后可获知参赛成绩,应按规定参加颁奖仪式或闭幕式,确需提前离开的,请提前与组委会有关部门进行沟通。
十四、参赛人员结束比赛,安全顺利返程。
十五、参赛人员按照比赛成绩可获得相应技术等级证书的,须根据要求,提交相关资料,与中国围棋协会五子棋分会有关负责人或地方赛事活动举办负责人进行沟通,获取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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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五子棋赛事活动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和《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赛事活动监督管理的意见〉的通知》(体规字[2018]3号)的文件要求,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加大对五子棋赛事活动失信主体的惩戒力度,确保五子棋赛事活动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国(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参与五子棋赛事活动的社会组织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相对人”)的信用管理工作。
第三条中国围棋协会五子棋分会(以下简称“五子棋分会”)对全国性五子棋赛事活动中的相对人的信用信息进行统一管理。法人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进行区分,个人以身份证号码或护照号码进行区分。省级围棋协会或五子棋管理机构负责对本地区五子棋赛事活动中的相对人进行信用管理。
第四条五子棋分会设立信用信息记录,记录相对人的基本信息和失信信息。
基本信息是指组织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有关人员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失信信息是指相对人违反五子棋赛事活动相关法规应当记入信用记录的失信行为信息。
第五条以下失信行为,纳入五子棋赛事活动信用管理范畴:
(一)相对人是社会组织机构
1.赛事活动举办资质作假的;
2.赛事活动中违规乱收费的;
3.竞赛组织工作违背公开、公正、公平的竞赛原则,存在虚假比赛和违背体育精神的行为的;
4.因赛事组织和安全等工作疏漏,导致赛场比赛秩序严重混乱不能正常进行比赛的;
5.发生影响社会和公共安全以及体育赛事安全事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6.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存在其他被法律、法规认定为失信行为的。
(二)相对人是个人
1.违反参赛资格规定或冒名顶替的;
2.比赛中弄虚作假或进行内部交易的;
3.串连罢赛的;
4.严重干扰裁判员执裁、扰乱赛场秩序、妨碍公共安全且劝阻无效的;
5.比赛期间酗酒、赌博的;
6.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存在其他被法律、法规认定为失信行为的。
第六条五子棋分会将在官方网站上公布五子棋赛事活动失信信息,有效期自公布之日起两年。两年内,相对人应进行整改,并不得参加五子棋赛事活动。相对人在两年有效期内未发生新的失信行为的,可向五子棋分会提出申请(附整改报告)修复信用,经五子棋分会核实确认后移除该相对人的失信信息,相对人可参加五子棋赛事活动。
第七条五子棋分会应利用多种方式宣传五子棋赛事活动信用管理有关规定,倡导相对人诚实守信、遵章守法、自觉维护五子棋赛事活动秩序,营造风清气正的赛事活动环境。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删除、损毁五子棋赛事活动信用信息记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推送、发布五子棋赛事活动信用信息记录。
对违反前款规定的,严肃追究其责任,涉及违法犯罪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九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五子棋分会。内容和更新以五子棋分会官方网站上的公布为准。
第十条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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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五子棋裁判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提高我国各级五子棋裁判员的技术水平和综合素质,加强对五子棋裁判员的管理,促进五子棋裁判员队伍的建设,保证五子棋比赛公正有序地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全国体育竞赛裁判员选派与监督工作管理办法》和《中国围棋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围棋协会五子棋分会(以下简称“五子棋分会”)负责五子棋各级裁判员的培训、考核、确定技术等级、注册、选派和处罚等监督管理工作,对一级(含)以下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进行业务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围棋协会或五子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级五子棋管理机构”)负责一级(含)以下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管理工作。
第三条五子棋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分为国家级裁判员、一级裁判员、二级裁判员、三级裁判员。
第四条五子棋分会成立五子棋项目竞赛裁判工作组(以下简称“竞裁组),制定五子棋裁判员发展规划;制定裁判员管理的相关规定;组织裁判员培训、考核;进行国家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注册;研究制定五子棋竞赛规则和裁判法等。
第五条竞裁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2至3人,委员若干人。该小组成员由五子棋分会的五子棋项目专职工作人员和五子棋国家级裁判员组成。
第六条各省级五子棋管理机构需结合本地区五子棋开展情况成立地方竞裁组。地方竞裁组名单应当向五子棋分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地方竞裁组应由不少于3名五子棋一级裁判员组成。
第七条 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考核内容分别为:职业道德、竞赛规则、裁判法、临场执裁、组织能力等。
第八条申请技术等级的各级裁判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积极完成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五子棋竞赛规则和裁判法,做到严肃、认真、公正、准确,身体健康,符合五子棋项目对裁判员身体素质方面的要求。
第九条五子棋三级裁判员标准
(一)年龄在18岁以上,具有高中(或同级)以上学历;
(二)掌握和运用五子棋竞赛规则;
(三)持有中国棋院颁发的五子棋3级(含)以上技术等级证书;
(四)参加五子棋三级裁判员培训,并考试合格。
第十条五子棋二级裁判员标准
(一)获得五子棋三级裁判员证书满1年,期间担任五子棋地市级比赛副裁判长或编排长1次以上;
(二)熟练掌握和运用五子棋竞赛规则;
(三)参加五子棋二级裁判员培训,并考试合格。
第十一条五子棋一级裁判员标准
(一)获得五子棋二级裁判员证书满2年,期间担任五子棋省级比赛副裁判长或编排长1次以上;
(二)熟练掌握和运用五子棋竞赛规则;具有丰富的临场执裁经验,掌握五子棋竞赛编排方法;
(三)参加五子棋一级裁判员培训,并考试合格。
第十二条五子棋国家级裁判员标准
(一)获得五子棋一级裁判员证书满2年,期间担任五子棋全国性赛事副裁判长或编排长1次以上;
(二)精通五子棋项目竞赛规则,并能准确、熟练运用;具有一定的裁判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具有组织五子棋竞赛工作的能力;掌握五子棋竞赛编排方法;
(三)参加五子棋国家级裁判员培训,并考试合格。
第十三条由五子棋分会主办的五子棋比赛的裁判员由五子棋分会选派,其余比赛由五子棋竞赛举办单位按照竞赛等级和规模聘请相应级别的注册五子棋裁判员。
第十四条各级五子棋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单位,不得跨地区、跨部门、跨运动项目认证裁判员技术等级。
第十五条各级五子棋赛事裁判长、裁判员选派级别:
(一) 国家级赛事的裁判长、副裁判长、编排长须选派国家级裁判员担任,其他裁判员的技术等级主要应为一级以上。
(二) 省区市赛事的裁判长、副裁判长、编排长须选派一级以上裁判员担任,其他裁判员的技术等级主要应为二级以上。
(三) 地市级赛事的裁判长、副裁判长、编排长须选派二级以上裁判员担任,其他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应为三级以上。
第十六条五子棋分会选派的五子棋竞赛裁判长、副裁判长、编排长要符合规定并予以公示。
第十七条在我国举办的五子棋国际性比赛,按要求选派裁判员,未对赛事裁判员提出要求的,一般情况下选派一级以上裁判员担任临场裁判。
第十八条五子棋比赛的裁判员选派工作必须符合下列原则:
(一)公开原则
全国性比赛由五子棋分会于比赛举办前,要求竞裁组提出裁判员的选派办法。
(二)择优原则
根据比赛重要程度,优先选派技术等级高、职业道德良好、在以往重要比赛中未出现过明显错判、漏判等重大工作失误的裁判员执裁。
(三)回避原则
三分之一参赛单位对公示裁判员提出回避要求的,不得选派担任裁判。
(四)就近原则
举办全国性比赛,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就近选派裁判员担任裁判工作。
第十九条临场裁判员选派原则
(一)回避原则
1.同一单位比赛的裁判员实行临场回避;
2.裁判员与任何一方参赛单位的人员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实行临场回避,裁判员本人也应当主动提出回避要求;
3.被三分之一以上参赛单位提出回避要求的裁判员不得担任该场次临场裁判工作;
4.竞裁组根据裁判员以往工作失误记录或比赛关系敏感度要求相关裁判员实行临场回避。
(二)中立原则
在选派临场执裁的裁判员中,原则上优先选派与各参赛单位无直接隶属关系的裁判员执裁。
第二十条五子棋分会责成裁判长于赛前认真审核裁判员证书的注册登记情况。如裁判员未能出示符合规定的裁判员证书,竞赛组委会有权停止其裁判工作。
第二十一条裁判员权利:
(一)参加相应级别的五子棋竞赛裁判工作的权利;
(二)参加五子棋裁判员培训的权利;
(三)监督本级五子棋裁判组织执行各项裁判员制度的权利;
(四)接受竞赛主办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的权利;
(五)对竞赛工作中不良现象有检举权;
(六)对于本级五子棋裁判组做出的处罚,有向竞裁组申诉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裁判员义务:
(一)培养和坚持良好的职业道德,在五子棋比赛的执法工作中公正、廉洁;
(二)主动了解和学习五子棋最新规则;
(三)积极参加培训,并服从或指导培训其他裁判员;
(四)承担五子棋分会或省级五子棋管理机构指派的裁判工作。
第二十三条五子棋分会对五子棋裁判员实行注册制度。裁判员必须持有注册有效期内的相应裁判员技术等级证书方能参加各级五子棋比赛的执裁工作。具体注册办法另定。
第二十四条三级裁判员培训时间不少于8课时;二级裁判员培训时间不少于12课时;一级裁判员培训时间不少于16课时;国家级裁判员培训时间不少于20课时。
培训结束时需按照五子棋分会指定的培训内容进行考核。
培训结束后,培训单位须在十个工作日内向五子棋分会报送相关资料。
考试合格者获得由五子棋分会颁发的《裁判员等级证书》。
第二十五条五子棋分会通过官网建立五子棋裁判员信息库。
第二十六条五子棋分会竞裁组对裁判员执裁过程进行监督。裁判长于赛后对裁判员的执裁情况进行总结。
第二十七条五子棋分会通过官网公开五子棋裁判员执裁工作情况。
第二十八条五子棋分会将根据年度五子棋裁判员工作记录和相应方面的意见对裁判员做出考评,并将考评结果记入五子棋裁判员注册管理系统,同时在官网予以公示,作为评选和选派五子棋裁判员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对违规违纪裁判员的处罚分类。
对裁判员的处罚视情节可分为:
(一)警告:在赛区工作期间,不遵守赛区纪律的;在临场执法中出现明显漏判、错判的。
(二)取消若干场次裁判执裁资格:在赛区有酗酒滋事等不良行为;凡在同一比赛中受到两次警告。
(三)取消裁判执裁资格1-2年:经竞裁组认定在执裁中多次出现明显错判、漏判等较大工作失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降低技术等级资格:经竞裁组认定多次出现明显反判、错判或漏判等重大失误,造成较大社会不良影响的。
(五)撤销技术等级资格:经竞裁组认定多次出现异常反判、错判或漏判等重大失误,比赛场面严重失控,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终身禁止裁判执裁资格:经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查实参与假赛、暗箱交易,操控比赛,行贿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三十条对违规违纪裁判员的处罚程序
(一)对裁判员的警告由比赛裁判长做出,并报备竞裁组。
(二)取消若干场次裁判执裁资格的处罚,由裁判长作出,报备竞裁组。
(三)取消裁判执裁资格1-2年、降低或撤销技术等级资格、终身禁止执裁资格的处罚由竞裁组提出,并报五子棋分会批准,同时通报该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四)对违规违纪裁判员做出第二十九条(三)—(六)款处罚的,五子棋分会须事先告之被处罚的裁判员有进行申诉的权力。
(五)除警告处罚外,上述处罚内容将在五子棋分会官网予以公示。
第三十一条对违规违纪选派裁判员的处罚
(一)选派单位如有违反本办法的要求选派裁判员、选派监督工作管理混乱的,五子棋分会对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整改,并做出书面检查。五子棋分会有权要求选派单位将相关责任人员调离其所在的工作岗位。如涉嫌操纵比赛、权钱交易等违法行为,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和司法机关审查处理。
(二)对违规违纪裁判员未在1个月内做出相应处理的,五子棋分会对选派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责成其限时处理。
(三)裁判长、副裁判长等竞裁组授权监督临场执裁工作的人员,未能履行职责,对裁判员违规违纪行为未能及时提出处理意见的,须做出书面说明和检查,并接受批评教育和处分。
第三十二条五子棋分会将畅通申诉举报渠道,明确申诉、举报程序和联系方式,受理有关申诉、举报案件,并严格依据国家体育总局的有关规定,做出调查处理。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五子棋分会。内容和更新以五子棋分会官方网站上的公布为准。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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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五子棋教练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建设适应五子棋项目发展需要的教练员队伍,加强对五子棋教练员队伍的规范化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中国围棋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国(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从事五子棋教学、训练等工作的技术指导人员。
第三条中国围棋协会五子棋分会(以下简称“五子棋分会”)负责对全国各级五子棋教练员进行培训、考核、确定技术等级等管理工作,并对中、高级教练员进行培训、确定技术等级、注册。省级围棋协会或五子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级五子棋管理机构”)负责对本地区初级教练员进行培训、考核、确定技术等级、注册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五子棋教练员技术等级共设初级、中级、高级。
第五条各级五子棋教练员须具备的条件:
(一)遵守法律与社会公德,热爱五子棋事业,身心健康,工作责任心强。
(二)年龄在18岁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品行端正,身体健康。
(三)熟悉五子棋竞赛规则,掌握相应训练教学的内容和方法,能够制定训练指导等计划并根据计划完成训练教学任务。
第六条各级五子棋教练员的技术标准
(一)初级教练员标准
1.具有1年(含)以上的五子棋教学经历;
2.了解教育心理学,具有一定的教学组织能力;
3.了解国内外五子棋历史文化知识,有能力组织比赛;
4.参加初级教练员培训,并考试合格。
(二)中级教练员标准
1.获得初级教练员资格证书2年(含)以上;
2.持有中国棋院颁发的五子棋3级(含)以上的技术等级证书;
3.了解教育心理学,具有较强的教学组织能力;
4.熟悉五子棋项目的相关政策和制度,有能力组织比赛;
5.参加中级教练员培训,并考试合格。
(三)高级教练员标准
1.持有中国棋院颁发的五子棋初段(含)以上的技术等级证书;
2.所培养运动员在全国比赛(个人赛)中获得前3名或洲际比赛(个人赛)中获得前6名或世界比赛(个人赛)中获得前8名,且单次成绩仅可上报一名教练员;
3.掌握五子棋项目的相关政策和制度,有较高的教学水平和较强的组织比赛的能力。
第七条未成立省级五子棋管理机构的地方可参加由五子棋分会举办的初级、中级教练员培训、考核。
第八条五子棋分会负责制定初级、中级培训大纲,统一培训教材,建立教师师资库和考试试题库。
第九条培训班授课讲师由五子棋分会从师资库中择优选派。
第十条初级教练员培训时间不少于12课时;中级教练员培训时间不少于16课时。培训结束时进行考核。考试合格者获得由五子棋分会颁发的《教练员等级证书》。
第十一条五子棋教练员实行注册管理。中级和高级教练员在五子棋分会注册。初级教练员在省级五子棋管理机构注册后,报五子棋分会备案。
第十二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五子棋分会。内容和更新以五子棋分会官方网站上的公布为准。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围棋协会五子棋分会
2018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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