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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棋类赛事管理办法

 

  棋牌字〔2010〕1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棋牌运动管理中心、棋院及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国棋类赛事活动的管理和监督,规范赛事活动审批、组织工作流程,净化棋类事业发展环境,国家体育总局棋牌运动管理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结合我国棋类项目实际,制定了《全国棋类赛事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全国棋类项目赛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棋类运动水平,发展棋类事业, 加强对全国棋类项目赛事的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国家体育总局颁布的《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全国棋类赛事,是指由国家体育总局棋牌运动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总局棋牌中心)批准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举办的国际或国内棋类项目单项竞赛和表演活动。

  以国家体育总局名义主办的棋牌项目综合性运动会的申办和管理,遵循国家体育总局关于综合性运动会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总局棋牌中心是全国棋类运动的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对全国棋类赛事工作进行管理。

  第二章 竞赛计划和审批登记

  第四条 举办全国棋类赛事实行审批登记制度。总局棋牌中心负责审批全国性棋类赛事。

  第五条 总局棋牌中心每年年底统一审批、制定第二年全国棋类竞赛计划,向国家体育总局报批、核准后,由各棋类单项协会组织实施。

  第六条 申请举办全国棋类赛事的组织 (以下简称为“申办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拥有与赛事规模相当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人员;

  (三)具有完备的赛事组织实施方案:

  (四)拥有与赛事规模相适应的经费;

  (五)具有赛事所需的场地、设施和器材。

  第七条 全国棋类赛事的申办人应当于举办该项赛事前2个


(责任编辑:伍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