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连珠联盟

RIF章程

字号+ 作者:李天锋翻译 来源:国际连珠联盟网 2005-10-18 12:31 我要评论( )

第一章 章程原则和目标 1.国际连珠联盟(后文中所提及RIF均为其缩写)是连珠领域的国际性组织,1988年成立于瑞典的斯德哥尔摩,RIF 是各个联盟成员国的统一体,指导整个连珠界。RIF也把连五子(FIAR)作为附加运动包括在内。 2.RIF只涉及连珠或连五子(FIA

第一章 章程原则和目标
1.国际连珠联盟(后文中所提及RIF均为其缩写)是连珠领域的国际性组织,1988年成立于瑞典的斯德哥尔摩,RIF 是各个联盟成员国的统一体,指导整个连珠界。RIF也把“连五子”(FIAR)作为附加运动包括在内。
2.RIF只涉及连珠或连五子(FIAR)的活动,RIF是在权利平等原则的基础上有各成员国民主选举产生的,创始成员国享有特别否决权。创始成员国包括:日本,前苏联和瑞典。
RIF摒弃各种原因引起的歧视性待遇,包括国家的,政治的,种族的,社会的,宗教的,或是性别的。RIF对各国 连珠组织的国事保持绝对中立。
3.原则上,RIF的重大事件(如比赛,会议,或代表大会)只能由被成员国 代表们所认可的并且能保证自由通行的成员国来主办。因战乱,国家间发生严重暴力冲突例外。通常,当中央委员会业已准许某成员国主办该事件,除非有紧急事件发生,如战争,任何理由的拒绝入境和拒绝签证都会有联盟主席通报代表大会。
4.连珠是一种古老的,益智的文化性的娱乐活动,兼有体育运动,科学思维,艺术性等点。连珠的目的和目标就是在全世界范围内广
泛传播和发展连珠和FIAR,同时改善其文化地位。
RIF大力提倡国际间 的交流与合作,支持连珠爱好者在各领域的活动并力争促进人类的和谐与友好关系。
5.RIF颁布连珠的规则,FIAR规则,以及其他世界杯和其他连珠比赛的相关规则,RIF组织世界杯并为初学者邮寄连珠和FIAR的世界杯和其他比赛的相关资料。
6.RIF发行国际信息杂志,力图完善国际规则,颁发国际等级证书。
7.RIF从事金融活动,为连珠比赛拉赞助,并且从事广告业务。
第二章  RIF的成员,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RIF的成员必须是一个国家的连珠权威机构,该机构须承认RIF的规定并且在开展活动过程中严格遵守,RIF认可后即成为RIF的成员。
该成员组织必须是在该国符合国际法要求的合法实体或者是至少在文化或运动的管理上享有完全自主权的合法组织,该联盟组织仅被认为是一个国家的联盟组织。
RIF在每个国家只设立一个下属组织。
另外在某些条件下RIF可设立临时成员,参见本章第七节。另外,临时成员必须是联合国的成员或观察员,在国家或区域内负责连珠活动。
如想加盟成为RIF的成员必须首先填写申请,申请提交给联盟主席,然后由中央委员会审议,审议通过后提交联合国大会,联合国大会审议通过后即成为RIF正式成员。
加盟申请中必须包括申请者的详细资料并在此前的活动中遵从了RIF的法令。
加盟申请将和官方调查表一起交由联合国大会审核,符合条件之后随附一份联盟条例交由该国的运动权威机构鉴定(取决于该国法律规定)。
每个成员在联合国大会中享有席位和选举权。
成员有权参加选举;可以向RIF提交建议书;根据条例有权参加RIF的各种大事。
成员必须承认和遵守RIF的所有法令,条例,决议和决定。
成员必须在每年4月1日前提交给RIF联盟主席一份报告并且含有该联盟组织以下内容:
a) 联盟名b) 称及联系地址
c) 主席姓名d) 及联系地址
e) 秘书姓名f) 及联系地址
g) 联络官(负责成员和RIF之间联系的常住代表)的姓名h) 和地址
i) 该国冠军姓名j)
k) 官方公报的名l) 称及地址(如果有)
m) 本年度或上一年度直接或间接属于该联盟的棋手数量。
n) 自上一报告以来该国已经及即将举行的连珠活动的时间,o) 地点和其他详细情况
   本年度内如上述项a--d 或f有变动则须立即上报RIF联盟主席。
如果成员未按第4项要求完成自己的责任,RIF将暂时或永久取消其成员资格。
暂时取消资格由中央委员会决定。
当成员严重违反了RIF 的法令,条例,决议或决定,或是违反了RIF原则时联合国大会有权将其开除。
成员有权退出RIF,但必须在至少3个月前向RIF联盟主席提出申请。
临时成员除不享有联合国大会中的选举权和不能成为RIF的合法代表外,和正式成员一样享有同等权利及付款权。退出和开除之规定适用于所有成员。
第三章  RIF的官员和组织形式
RIF的官员和组织形式包括: 
a) 代表大会;
b) 中央委员会;
c) 固定或临时的委员会或代表;
d) 联盟主席和两位联盟副主席;
e) 秘书长;
f) 财务主管;
g) 代表大会指定的一名或多名荣誉联盟主席。
第四章 代表大会
代表大会是RIF的最高权力机构,具有立法权和(以下所定义范围的)行政管理权,监督中央委员会,联盟主席及其他所有RIF官员的活动,负责RIF的财政预算,联盟主席及其他RIF官员的选举,安排RIF的活动日程。
通常联盟主席和其他RIF官员每两年进行一次换届选举,当被选官员辞职或死亡,次届选举同时结束, 应立即进行递补选举。
2)代表大会的组成:
a)联盟成员及其顾问的代表
   b)中央委员会成员
   c)固定委员会或代表的主席
   d)荣誉联盟主席
3)每个联盟成员必须函至RIF告知代表该组织和RIF联络的常驻代表或委托代表。
   只有当该组织通过信函告知RIF后其常驻代表方具有选举权。
   每位代表须有两位顾问作为助理。
4)每个联盟成员在代表大会中只有一票表决权,其他与会者只有商议权。
   讨论时根据秘书长持有的发言名单顺序进行,(成员)主席可根据需要随时发言。
5)代表大会和非常代表大会的召开至少要有50%的联盟成员(包括代理人),所有创始成员国的具有表决权的代表也须在场。
  如果召开代表大会时没有达到法定人数,中央委员会将对预定议程中的项目进行筛选后提
交大会讨论。提交讨论的项目将不包括法令和财政条例的变更。
6)代表大会的会议一般为公开形式,除非大多数人表示反对时例外。
7)选民是口头决定的,选民在选举中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当2/3以上人数提出反对时例外。
8)决定采用已递交的选票中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弃权票不计数。
   选举时依照专门的选举条例。
9)一旦应需要对联盟主席的决定进行投票(选举之外的异常情况)。
10)选举之前要和所有缺席人员取得联系使其能够了解现场情况。
11)来自成员的或是RIF官员的提案至少要在开代表大会三个月之前随提案理由一起提交给联盟主席,然后列入大会议程交由代表大会讨论。凡在此限期内提交的提案必须包含在议程内。
12)代表大会每两年召开一次,联盟主席负责召集人员。邀请至少要在会议召开四个月之前发出。
联盟主席最迟应在会议六周前寄给每个会议参加者一份完整的大会议程及相关文件(即提案理由)。
    联盟主席最迟应在会后三个月内把会议纪要寄给与会者和RIF官员。
13)代表大会的时间和地点的确定:
    A)上一届会议决定 
    B)如果上届会议没有决定,则由联盟主席决定
14)除非2/3以上同意,代表大会判定的某一周期内的世界冠军在该周期内不许擅自讨论或改变。
15)如果在两个月内超过1/3的成员提出同一个请求,则联盟主席有权召集召开特别代表大会。当发生紧急事件时,争得中央委员会同意后,联盟主席有权召集召开特别代表大会。会议议程须在会议召开一个月前寄给参会者。
第五章 中央委员会
中央委员会负责RIF的一般事务,联盟主席和其他官员的活动。审查联盟主席和财政的年度报告,审查代表大会议程中的主题以及主题中涉及的建议。
2)中央委员会的组成:
   A)委员长一名,副委员长两名,秘书长和财务总长各一名;
   B)分别来自不同联盟组织的委员最多八名(不能来自委员长所属)。
3)中央委员会每两年一次例会,要求紧接在代表大会前进行。
4)中央委员会的建议除第四章第三节所涉及外一般均为代表大会所采用并列入条例。
5)中央委员会根据法令协助联盟主席的各项工作,在两次的代表大会间歇时段,中央委员会
根据法令对其所负责的事或联盟主席指定的重要事务作出决议。
6)中央委员会的成员有权进行书面选举。
7)所有关心者都可以呼吁代表大会反对中央委员会的决定。
第六章 RIF的委员会和代表
1)为了完成一些RIF的任务,代表大会有权成立固定或临时的委员会,也可指定特派代表。委员会数量不受限制,但必须有充分的理由和组织上需要时方可成立。
2)固定委员会的成立要有以下特别原因:
   A)规则问题    (规则委员会)
   B)资格问题    (资格委员会)
   C)通信比赛问题(通信委员会)
   D)FIAR问题    (FIAR委员会)
   E)竞赛的组织  (运动委员会)
   通常在紧接代表大会召开之前规则委员会和资格委员会都要召开会议。
3)每个固定委员会由一名委员长,一名秘书及所需数量的委员组成。
4)各委员会和特派代表所做决定必须经由代表大会批准后方可具有法律效力。
第七章 联盟主席和联盟副主席
1)联盟主席是RIF的官方代表。
2)联盟主席主持召开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会议,执行组织的决定,为广大成员开展连珠活动起到桥梁作用。
3)联盟主席须为其将作为大会主席的所有会议做准备并在代表大会中做年度报告。
4)所有当事人都可以对联盟主席的决定向代表大会提出质疑。
5)在两届代表大会之间,如果万一遇到紧急事件,在遵守RIF的精神和原则前提下,联盟主席暂执行代表大会的权力。
6)如果联盟主席不能前往(处理此事),则由副主席代理,两名副主席也不能前往时,由中央委员会指定人选联盟主席立即通知,如该人选仍不能前往,则由秘书长负责处理。
7)联盟主席负责规定联盟副主席的职责范围。
8)如果特殊任务需要联盟主席亦可委派他人为代表。
 
第八章 RIF的其他官员
秘书长协助完成联盟主席的义务,特别负责RIF的日常事务。另外还须完成中央委员会、代表大会和联盟主席依法付与的任务。
2)财务部长负责RIF的财务管理。执行RIF所有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
3)通常秘书长和财务部长从联盟主席所属联盟组织中选出。
4)如果秘书长或财务部长不能在岗,其义务将由联盟主席接管。
5)审计师由上一届代表大会指定,负责审查RIF的总帐和财务帐。也可以由代表大会或联盟主席指派进行额外的财政控制。
第九章 选举条例
1)只有联盟成员的所属人员才有资格入选RIF任职。
2)任何人不能在其组织反对的前提下入选RIF任职。在特殊情况下代表大会可以放弃此约定。
3)联盟主席和联盟副主席提名RIF职员时须在代表大会召开前至少三个月递交给秘书长,每个提名必须是某个联盟成员的下属,并且须证明此人业已接受被提名。特殊情况下中央委员会或联盟主席可以抛开对提名的时间限制。
4)联盟主席的提名也要由联盟副主席再次认可(无论如何要有这样一种愿望)。
5)联盟主席要确保所有提名均已列入大会议程并在代表大会召开前已分别寄往每个联盟成员。
6)联盟主席和联盟副主席要先于其他职位选出。
7)选出联盟主席和联盟副主席及秘书长后,确定财务部长和审计师人选。最后对中央委员会的其他成员进行提名和选举。
8)紧接选举前要进行点名以确认可能的选民人数。
9)选举前准备好标有候选人名单的选票。
10)为选举指定三位检查者。
11)选举时要喊出各联盟的名字,其代表应按被叫顺序从窄缝中把选票投入票箱。
12)选举中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不计弃权票。如果三位以上(含三位)候选人争同一席位而无人胜出时,则:
    A)去掉票数最少的一位后进行第二轮选举。
    B)如果第二轮后仍有三人以上并存,重复A)过程,直到有人获得多数选票胜出。
13)所有委员会都应由专家组成。
    A)各个联盟组织应在代表大会召开前把合适的委员会候选人提议名单递交给联盟主席,代表大会会议召开以后收到的无效。
B)随同提议应附有声明以证明被提议人业已准备好,并且其当选后能够承担其义务并拥有足够的知识和经验胜任该职位。
C)联盟主席把收到的提议通知中央委员会,中央委员会从中筛选有经验者并列入候选人名单,筛选后的后选人名单将推荐至代表大会讨论。
14)在委员会成员选举之前应遵照条例先确定成员数量。
    选举时成员一个一个选出,可参照本章第十二节。
    选举完成之后代表大会应立即从中指定委员长。
15)联盟成员如对某提名人持反对意见,必须在选举前通过自己或其代表团递交其反对意见书。
第十章 最终条例
1)RIF所在地在联盟主席所居住国家。
2)RIF的官方语言是英语。用于促进通信联系和讨论时,任何语种都是允许的。
3)现行法令只有当联盟主席、中央委员会或至少三个以上成员提议时方可经由代表大会讨论修改。
  只有当投票数超过2/3时修改才获通过(弃权票不计数)。创始成员国享有一票否决权。
4)当RIF的成员数降到只有两个时便同时解散。而且,在代表大会期间,如果超过2/3的成员积极要求解散,则代表大会有权决定解散RIF。
5)万一根据本章第四条规定需解散RIF,中央委员会将决定如何处理用于连珠和其他公益事业的资产。
 

转载请注明出处。

1.本站遵循行业规范,任何转载的稿件都会明确标注作者和来源;2.本站的原创文章,请转载时务必注明文章作者和来源,不尊重原创的行为我们将追究责任;3.作者投稿可能会经我们编辑修改或补充。

相关文章
网友点评
精彩导读